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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摘录
第三十五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私自接受委托,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,收受委托人的财务:
(二)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,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;
(三)违反规定会见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;
(四)向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,或者指使、诱导当
   事人行贿;
(五)提供虚假证据,隐瞒事实或者威胁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,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
   事人合法取得证据;
(六)扰乱法庭、仲裁庭秩序,干扰诉讼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 
追 求:
正义与公平是我们永远的追求!
 
精 神:
勤勉、务实、高效
 
利 益:
忠于事实、忠于法律、忠于当事人
 
目 标:
坚持信念、精通法律、维护正义、恪守诚信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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